一方面,是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另一方面,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相关文件明确,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第七,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此次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同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纳税人在转登记后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今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也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