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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过!关于涉税条款的这些变动,你都应该知道↓

2020/6/1 11:35:53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治完善国家的基本标志就是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民法典规范的是最基本的民事关系,而税法所规范的税收征纳关系大多是建立在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因此,税法与民法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在立法中也应保持衔接与一致。

        比如说,税法中的纳税人均是民事主体,必然受到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部分的规范。

        这两个变动的部分,财务人员都要了解一下:


        一、涉税条款变动

       

         1、代管人税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法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2、代位权、摊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税法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遗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税法相应条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第一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会计人员应知道

        

        刚刚通过的“民法典”明年生效,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全部废止,这势必对会计的初级、中级、CPA等考试内容都有较大影响

        具体体现在这几方面:

        1、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历年分值8-10分。

        2、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中的第一章总论,历年分值7分左右,第五章的合同法律制度历年分值17分左右。

        3、税务师考试,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以及涉及到的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的内容,影响的分值预计在40分左右,占总分值的30%左右。

        4、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经济法》中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历年分值4分左右、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历年分值14分左右。

        以上所列的相关章节内容都和新出台的民法典有一定的关联,有的章节占比分值比较高,有的比较低,但在“变动即重点”的会计考证规律中,大家不要轻视每一点变化!

所以,今年报名会计考试的小伙伴,好好备考争取一次通关,否则明年就有可能被“民法典”难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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